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 496 号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 GMP 检查验收活动,加快兽药 GMP 实施进程,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我部修订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 ) ,现予以公布,自 2005 年 6 月 1 日施行。原《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 农业部公告第 267 号 ) 同时废止。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2005 年 6 月 1 日起取消兽药 GMP 静态检查,对检查验收通过企业核发的《兽药 GMP 证书》有效期均为 5 年。 二、新建企业取得《兽药 GMP 证书》后,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规定向我部申请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改扩建企业取得《兽药 GMP 证书》后,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规定向我部申请变更《兽药生产许可证》及办理新增品种产品批准文号。 三、我部仅对《兽药 GMP 证书》载明的认证范围、依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的产品核发产品批准文号。新建企业用于生产验证试产的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可在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并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试产品种及数量后按合格产品处理.但该批产品的有效期必须达到国家兽药标准载明的有效期规定,并在有效期内销售、使用。 生产兽药国家标准以外的产品,按照《兽药注册办法》规定办理。 四、为保持兽药 GMP 管理政策的一致性,做好工作衔接.对 2005 年 6 月 1 日以前通过兽药 GMP 静态检查验收的企业,须于《兽药 GMP 证书》有效期满 3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兽药 GMP 实施情况报告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报告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 GMP 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检查报告和处理意见需上报我部和农业部兽药 GMP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我部根据监督检查报告和有关规定办理《兽药 GMP 证书》及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五、《兽药 GMP 证书》是企业获得《兽药生产许可证》,从事兽药生产活动的前置条件。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对违反兽药 GMP 规范的企业,我部将视情节轻重,做出警告、停产整顿、吊销《兽药 GMP 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等处理决定。 |